关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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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深圳市揭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揭阳商会(英文名称是 Jie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缩写是 JYCCSZ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揭阳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道128号佳馨园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

(二)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发挥自律作用,规范会员企业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与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深圳市和揭阳市两地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培训、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六)加强与揭阳市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1、遵纪守法;

2、自愿加入本会,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具有法人资格;

4、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3名会员联合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向秘书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2寸免冠彩照3张。

2、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

3、理事会批准;

4、通知申请人;

5、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

3、根据本会安排和本人意愿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考察、访问和其他友好活动;

4、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制订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1名监事长,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具备的条件:

1、诚信守法;

2、在揭阳籍企业界有较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善于团结企业界同仁;

3、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突出贡献;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会员大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检查理事会议或会员大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3、在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由最后一次会员大会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0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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